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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培如 王錫台包養經驗鋅:論小我信息維護中的人格維護與經濟鼓勵機制

摘要:  小我信息維護軌制中的“知情—批准”框架傾向于經由過程信息主體自治以維護小我信息,這一途徑選擇對信息的公道暢通和應用組成了嚴苛的限制,實行中也存在情勢化題目。從實際基本和經歷邏輯看,“知情—批准”規定需求斟酌更為詳細的場景;而在詳細場景中,對信息主體的經濟鼓勵機制可以領導和促進信息主體的“批准”。是以可以將經濟鼓勵作為批准的促進機制,這有助于在不偏離“知情—批准”規定的條件下,為小我信息維護與數據公道應用雙重目的的完成供給一種均衡計劃。經由過程經濟鼓勵機制,信息處置者可與信息主體共享數據應用發生的經濟收益,由此恰當衝破“需要性準繩”,取得超越為信息主體供給辦事之目標的數據處置權限。但經濟鼓勵機制亦需遭到內在的事務和情勢上的限制,防止被泛化為廣泛實用的數據處置后門。在以後我國小我信息維護法的制訂中,可以斟酌引進經濟鼓勵軌制,構建人格維護與好處鼓勵相聯合的“二元機制”,在保持人格維護的準繩下,經由過程經濟鼓勵機制有用均衡小我信息維護與信息的公道暢通和應用。

要害詞:  小我信息 人格維護 經濟鼓勵 知情-批准 數據應用

一、小我信息維護中經濟鼓勵概念的提出

(一)知情-批准框架及其題目

對于共享經濟或數據經濟而言,數據(data)的暢通、應用現實上是一種新的經濟要素設置裝備擺設,這種數據要素的設置裝備擺設應用將會極年夜影響到資本設置裝備擺設效力。例如,經由過程定向市場行銷推送以增進精準營銷[1],改良辦事并發掘包養 新的花費增加點,練習算法以推進諸如面部辨認、主動駕駛等人工智能的成長[2],這些都依靠于大批數據的暢通和應用。但近年來,立法逐步構成的知情批准框架以及附隨的“需要性準繩”及“目標分歧性”準繩,過于嚴苛地約束了數據暢通和應用,克制了數據資本的有用設置裝備擺設及數據生孩子力,這對數據經濟成長和技巧立異組成了軌制性束縛。[3]

從規定層面看,由《全國人年夜常委會關于加大力度收集信息維護的決議》和《收集平安法》等基本性法令所構筑的知情批准準繩,請求收集運營者搜集、應用小我信息時,必需事前征得被搜集者批准。[4]在此基本上又引進需要性準繩,對批准范圍停止限制,使信息處置者只能搜集完成辦事目標所需要的數據,在無法定規外的情形下,“不得搜集與其供給的辦事有關的小我信息。”[5]后續的信息處置也不克不及超越完成目標之需要。這意味著即便用戶明白批准,信息處置者仍然不克不及取得、處置超越辦事需要范圍的數據。應該認可,知情-批准準繩以及由此延長出的需要性準繩和目標分歧性準繩,對小我信息維護是需要的;但同時也必需認可,上述準繩的實行睜開,無疑將對數據的公道暢通和應用,以及基于數據的技巧立異和公共福祉促進發生克制性的后果。

以後的知情批准框架重要從尊敬信息主體的自治權和人格好處動身,將小我信息的初始權力設置裝備擺設給信息主體(小我),經由過程信息主體受權的方法構建數據應用和應用權的轉移。但鑒于數據處置行動的目標和后果往往超越了信息主體的均勻懂得程度,用戶瀏覽冗長的隱私政策本錢過高,以及實際頂用戶經常不得分歧意企業的處置懇求等題目[6],為了避免知情批准框架掉靈,法令規定進一個步驟引進需要性準繩對信息處置者征求批准的范圍停止限制。正在編輯中的《平易近法典(草案)》對小我信息的搜集、處置規則也因循了此架構,第1035條規則,“搜集、處置天然人小我信息的,應該遵守符合法規、合法、需要準繩,不得過度搜集、處置……”

《技巧平安小我信息平安規范(征求看法稿)》(2019年6月21日版)(以下簡稱“《小我信息平安規范(征求看法稿)》”)是以後法令律例和相干草案中對需要性準繩表述最為具體的規范。其將需要性準繩拆分為目標明白準繩和起碼夠用準繩,前者指信息處置應“具有符合法規、合法、需要、明白的小我信息處置目標”;后者請求“只處置知足小我信息主體受權批准的目標所需的起碼小我信息類型和多少數字。目標告竣后,應實時刪除小我信息”。簡言之,需要性準繩指的是為了完成產物或辦事的響應效能,數據處置應該是需要的目標下的需要的處置范圍,詳細有兩個尺度:第一,若沒有該等信息的介入,則響應效能無法完成;第二,數據處置應是完成響應效能所需的最低頻率和起碼多少數字。[7]司法層面亦將該準繩予以實行,“新浪訴脈脈案”二審法院以為,“關于獲取的用戶信息應保持起碼夠用準繩……即搜集信息限于為了利用法式運轉及效能完成目標而需要的用戶數據。”[8]除需包養 要性準繩外,立法上采用目標分歧性準繩進一個步驟穩固知情批准的焦點位置——數據搜集和應用范圍都限于用戶事前批准的目標,“確需擴展小我信息應用范圍的,應該征得信息主體的批准。”[9]對“確需”的懂得,無疑也遭到需要性準繩的束縛。

是以,若何處置小我信息維護與數據公道應用之關系,促進個別權力、公共福利以及技巧立異等價值目的之間的均衡,這是我國以後數據經濟成長中的主要題目,也是小我信息維護立法面臨的挑釁。

(二)對現無方案的回納及扼要評價

針對若何和諧信息暢通好處和信息主體好處的軌制改良,以後的會商回納起來重要有三類計劃:第一,放寬批准的請求和情勢。重要指依據信息種別、敏感水平、對信息主體能夠形成的風險以及信息主體的預感才能,在部門場景下實用擬制批准或謂選擇加入機制(opt-out),部門場景下則依然實用明白批准或謂選擇進進機制(opt-in);[10]第二,下降告訴的束縛力。該計劃主意,由法院對企業隱私政策或信息搜集應用規定的“目標”停止更為寬松的解讀,從而答應企業基于更廣泛的目標搜集和應用更多信息。[11]這與第一種計劃的差異在于,前者是在部門場景下以為明白批准的本錢年夜于收益而減弱批准的位置;后者實質上是減弱“告訴”的有用性、斷定性和可猜測性,答應告訴不充足,容忍批准是在不完整知情的情況下作出的;第三,用風險規定置換批准規定。依據風險規定,經評價后信息應用對信息主體的風險較小時,或許當應用好處年夜于對小我所形成的損害時[12],可以徑行搜集和應用該數據,而無需取得信息主體批准。上述計劃中,第一種是依據信息與信息主體的關系所停止的單向評價;第二、三種提出均是好處權衡,但第二種表現的是不完整信息把持實際,第三種則是從社會風險把持的態度維護小我信息,徹底摒棄了小我信息把持論。

筆者以為,上述三種計劃回納起來重要有三個方面的題目:第一,鑒于基本性法令已確立了知情批准準繩的焦點位置,斟酌到立法的穩固性、分歧性和持續性,可以估計此后的若干立法不會完整離開此種框架,而上述諸計劃均對以後的知情-批准框架作出大馬金刀的修正,這在短期內履行的能夠性并不年夜。第二,以上計劃看似答應依據詳細場景而對知情批准準繩作出特性化的調劑,但并沒有、也極難提出詳細的場景化調劑規定;而規定的含混性和實用的不斷定性,將極年夜增添企業的合規本錢和由社會所累贅的膠葛處理本錢。第三,也是最主要的是,對事前批准的搖動在某種水平上傷害損失了信息主體的人格好處,由於懇求批准自己隱含著對信息主體人格的尊敬。[13]

有鑒于此,本文的研討繚繞在現有的知情—批准準繩基本上能否可以引進一種法令機制,既表現價值層面臨信息主體人格好處的尊敬,同時在效能層面又可增進信息暢通和應用。本文主意,對信息主體的經濟鼓勵機制可作為知情-批准框架的彌補性通道,即企業可以經濟抵償方法,換取數據主體批准其處置超越供給辦事所需要的數據;與此同時,鼓勵機制又需在內在的事務和情勢上遭到束縛,防止被濫用為廣泛的數據處置形式。

筆者提出這種經濟鼓勵計劃遭到了比擬法視角的啟示,特殊是《加利福尼亞花費者隱私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以下簡稱“CCPA”)和配套的《CCPA行政規定(征求看法稿)》(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他沒有立即同意。首先,太突然了。其次,他和藍玉華是否注定是一輩子的夫妻,不得而知。現在提孩子已經太遙遠了。Regulations (Proposed Text of Regulations))所構筑的經濟鼓勵機制。為此,本文將對CCPA相干經濟鼓勵機制停止扼要剖析,特殊是CCPA若何避免鼓勵所發生的差異看待行動變異為輕視行動。

二、何謂小我信息維護中的經濟鼓勵?

2018年經由過程并于2020年失效的CCPA是美國州層面的第一部綜合性的花費者隱私信息維護法。美國聯邦層面雖有針對特定命據種別所停止的立法,但盡管各類提案層出不窮,卻一直缺少一部同一、綜合的法令。[14]CCPA固然是處所性立法,但其影響力不容小覷,這一方面是由於CCPA的實用范圍具有擴大性,任作甚加州國民供給辦事的企業若到達必定的營業額或數據處置量,都須實用CCPA,是以CCPA的實用范圍能夠溢出加州范圍;另一方面,CCPA也是美國聯邦層面同一立法的主要參照。

依據CCPA第1798.125條第2款,當花費者懇求刪除小我數據或許制止企業發賣其小我數據(the right to opt-ou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sales)等情況時,企業可以采用經濟鼓勵的方法,激勵花費者不可使這些權力,要點有:(1)經濟鼓勵既包含直接的經濟抵償,也可以表現為收取分歧的價錢或費率,抑或是供給分歧水準和東西的品質的產物或辦事;(2)若采用經濟鼓勵軌制,企業必需事前告訴花費者;(3)企業只能依據花費者的昭示批准而將其歸入鼓勵項目,並且花費者有權隨時加入該鼓勵項目;(4)嚴禁經濟鼓勵辦法不公平(unjust)、分歧理(unreasonable)、強迫(coercive)或具有印子錢性質包養網 (usurious)。筆者將之稱為“公道差異”以差別于“輕視看待”。經濟鼓勵軌制答應企業依據花費者能否進進該項目而采取差異看待,但CCPA第1798.125條第1款規則,企業不克不及由於花費者行使法定權力而采取輕視或差異看待的行動,可是假如該差異看待與花費者數據對企業的產物或辦事所帶來的價值公道相干,則是符合法規的。[15]所以CCPA的立法重點就在于,經由過程“公道相干”尺度確保企業的差異看待不組成輕視。同時又經由過程事前告訴、選擇進進、隨時加入權等法式機制,包管鼓勵機制的自愿性,或謂非強迫性。CCPA和配套行政規定(征求看法稿)恰是以這兩個維度——公道差異和自愿性——為軸心,搭建出經濟鼓勵軌制的骨架。以下經由過程相干規定、立法資料做簡要剖析。包養網

(一)公道差異與輕視

CCPA明白制止因用戶行使權力而采取輕視辦法。輕視在語義學上就是將對象停止回類和區分,但CCPA又答應企業差異看待用戶。這能夠招致的題目是,若用戶先明白批准進進鼓勵項目,而后又加入該項目,企業能否可以由於用戶行使了加入權而轉變價錢或許辦事東西的品質?[16] CCPA含混的規則激發了企業的擔心。普通以為,若價錢或辦事東西的品質的轉變與用戶選擇加入的數據價值公道相干,就不組成輕視。[17]那么,什么是公道相干?《CCPA行政規定(征求看法稿)》第6條供給了兩個范例以廓清這個題目:(1)若某企業同時供給不花錢版和付費版產物,但僅付費版用戶可以行使加入權,這屬于輕視行動,除非付費版的價錢和用戶數據價值公道相干;(2)若某企業為愿意接受郵寄市場行銷的用戶供給扣頭,當用戶行使知情權、刪除權或許數據出售加入權后,用戶依然可以取得扣頭,這就不組成輕視。據此可以揣度差異看待的兩個考量要素。第一是差異來由,即企業差異看待用戶應與用戶數據價值相干,而不該與用戶行動自己相干;第二是差異幅度,即差異應具有量化公道性。

進一個步驟的題目是,什么樣的用戶行動能夠和數據價值相干,而什么樣的行動普通不具有聯繫關係性?以及若何判定公道性?針對第一個題目,縱覽CCPA所付與的用戶權力,普通情形下當用戶行使知情權時,數據價值并不是以減損,故而企業不克不及是以差異看待。與此分歧的是,用戶行使刪除權或許制止企業出售小我數據,則較年夜能夠會影響到特定命據之于企業的價值。此中,制止企業出售小我數據將直接危及企業經由過程第三方市場行銷取得支出以保持以後廣泛的不花錢應用形式。現實上,依據立法資料,恰是為了均衡市場行銷支出和花費者隱私,CCPA才創設經濟鼓勵軌制,答應企業激勵花費者持續接受定向市場行銷以持續以後的運謀生態。[18]存疑的是,用戶行使數據攜帶權(right of data portability)能否會下降該數據對于該企業的價值?數據攜帶權答應用戶將在該平臺所存儲的數據轉移到同類平臺,下降了用戶的平臺轉換本錢,進而緩解平臺壟斷題目。[19]該權力創設包養網 的目標就是下降數據于特定平臺的獨占價值,但行使該權力又不用然也不直接招致數據價值的減損,尤其是不用然下降市場行銷精準度。第二個公道性題目則是《CCPA行政規定(征求看法稿)》所重點彌補的。依據該規則,企業應該采用公道的和氣意的方法盤算小我數據的價值,該規定供給了七種可供選擇的詳細的盤算方法并附有兜底條目,包含普通花費者或特定花費者數據的邊沿價值、均勻價值、對公司的支出影響等任何公道的盤算方法。這意味著,差異應該樹立在經濟價值之上而非基于人格或許成分的分歧。並且經濟價值是由企業方面經由過程盤算得出的客不雅價值而非數據之于個體用戶的客觀價值。[20]

(二)鼓勵與強迫

CCPA明白制止鼓勵機制具有強迫性。鼓勵與強迫的差別要害在于用戶能否享有不受拘束選擇的權力。有用行權的條件是充足的告訴,企業除了應該告訴用戶懇求額定應用的信息類型、可取得的經濟性抵償、以及用戶加入權等基礎內在的事務外,還應該向用戶公然響應小我信息的價值以及盤算方法。[21]值得進一個步驟會商的是,除了告訴內在的事務應該充足、易懂外,告訴的表述方法也有能夠到達相似強迫的後果,如應用心思學包養 的“框架效應(framing effect)”。框架效應是指,假如采用積極表述,人們廣泛偏向于防止喪失;但假如采用消極表述,人們又較愿意選擇風險。[22]舉例而言,積極表述如:花費者假如答應企業處置額定的小我信息,花費者將取得經濟抵償;相反,消極表述為:花費者假如不選擇進進鼓勵項目,將對其收取分歧的價錢或許取得分歧東西的品質的辦事。后者就是經由過程消極表述以誇大喪失,從而能夠促使更多花費者潛認識地進進鼓勵項目。[23]在喪失躲避(loss aversion)的心態下,花費者會傾向于舍棄隱私而進進該項目。這種有興趣識地把持決議計劃周遭的狀況的行動可以到達相似強迫的後果,但又不屬于顯性的強迫,能否以及若何對告訴周遭的狀況停止規制仍有待不竭摸索。

三、為安在小我信息維護中引進經濟鼓勵?

正如本文第一部門所指出,若何兼包庇私和信息應用是立法和學界正不竭摸索的題目;本部門將論證為什么經濟鼓勵機制是一種比擬公道的均衡機制。

(一)從零和博弈走向一起配合博弈

在德律風傾銷泛濫成災時,美國《德律風花費者維護法(1991)》(Telephon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1991)受權聯邦商業委員會發布“拒絕來電名單”(Do Not Call List)——用戶在該名單上掛號后將不再收到傾銷德律風,該效能相似于CCPA規則的“小我信息出售加入權”,由於二者都采用了選擇加入(opt-out)形式,且花費者都只能在照單全收和完整加入(all or nothing)之間停止選擇。德律風傾銷一方面向花費者施加了接聽、付費、過濾等內部本錢,花費者不堪其擾;但另一方面,部門德律風傾銷產物也正中花費者需求,又可以帶動產物銷量。[24]為了應對用戶在“全有”和“全無”之間決定的窘境,同時緩解隱私與市場之間的張力,有學者提出應答應用戶自立地就接受德律風傾銷停止報價,愿意付出此所需支出的企業可以向用戶傾銷。[25]市場機制可以內化企業營銷給用戶形成的負內部性本錢,終極晉陞社會總體收益,由於在價錢壓力下,企業會為用戶擇出其最需求也最有能夠買單的產物,傾銷時的辦事體驗也將更好。[26]

這與CCPA的經濟鼓勵機制的機理相似,當用戶試圖制止企業出售小我信息時,企業可以在經濟上鼓勵用戶不可使該權力。在經濟考量下,企業會對分歧類型的信息停止本錢收益排序,以搜集和應用產出最低價值、帶來最年夜收益的信息,廢棄搜集沒有過多增值空間的小我信息,從而將信息采集和應用限縮在無限而高效的范圍內。另一方面,分歧類型的小我信息于用戶的私密水平和人格相干性本就有高下之別[27],分歧用戶對信息的客觀敏感水平也分歧,鼓勵機制將答應用戶就分歧類型的信息作出特性化的差異看待。以後的規制計劃僅答應用戶在隱私和特性化市場行銷/辦事中停止全有或全無的決定,而經濟鼓勵機制則拓寬了用戶的選擇權,用戶得以對分歧類型的隱私信息、經濟收益和辦事體驗停止把持與讓渡的衡量,以進步本身總體效益。

經濟鼓勵實質上為企業和用戶就小我信息處置供給了對話協商平臺。企業經由過程經濟鼓勵軌制所處置的信息,將是對企業而言預期收益最年夜的信息(除基于最小需要性準繩下可處置的信息),對用戶而言又是絕對可讓渡的那部門信息。是以,經濟鼓勵機制供給了一個議價平臺,信息主體和企業可經由過程交涉和協商而追求一種雙贏的格式。與此比擬,學界提出的其他改良計劃在總體的思想方法上,基礎是將信息主體和企業對峙,將數據應用和隱私維護設定為非此即彼的零和博弈。好比,基于場景和風險評價所答應企業徑直處置的信息,能夠并非是對企業而包養網 言絕對價值較高的信息;而具有隱私風險的信息也并非都屬于不成讓渡的信息。相似地,依據分歧的場景和信息類型采取差異化的批准規定之計劃,也存在異樣題目,即信息主體只能片面地、單獨地選擇批准或否決數據處包養 置,并不克不及就批准或否決與企業停止還價討價。相反,經濟鼓勵機制則在某種水平上強化了用戶對小我信息的把持,用戶不只可以決議能否批准讓渡信息,也可以決議以什么樣的對價停止選擇和批准。

(二)晉陞知情和批准的東西的品質

為了鼓勵數據主體供給額定的信息及信息處置權限,企業也將有動力壓服、吸援用戶進進鼓勵項目,而這意味著告訴的內在的事務將加倍具體和詳細,從而將晉陞告訴的東西的品質。以後的最小需要準繩的一項請求就是,除非缺掉特定信息會招致產物效能無法完成,不然企業就不該請求用戶供給該信息。但從邏輯上反推,這也就意味著假如用戶不受權企業取得該信息,企業即有合法來由謝絕供給該特定辦事或效能。在這種規定下,企業并沒有足夠的動力往壓服用戶供給信息。但在經濟鼓勵框架中,由於用戶謝絕接收經濟抵償并不會激發處分性后果,鼓勵機制并不具有強迫性,是以為了吸援用戶選擇經濟鼓勵計劃,企業只能以更詳盡的告訴內在的事務壓服和吸援用戶,這在必定水平大將戰勝“告訴-批准”中告訴的空泛性和情勢化,加強告訴的“用戶友愛型”特征。[28]

經濟鼓勵形式不只可以晉陞企業告訴的東西的品質,也可以晉陞用戶批准的東西的品質。以後internet辦事中廣泛的“不花錢”應用形式,本質上是用戶以數據與企業停止買賣的形式[29],但由于名義上的“不花錢”,大都用戶并未發生這種交流認識,也未認識到小我信息的市場價值。對數據價值熟悉的缺點,是招致告訴-批准形式流于情勢的緣由之一。有研討表白,能否認識到數據市場的存在,將明顯影響用戶對小我信息的估值。64%沒有市場認識的用戶不愿意花一分錢往保存小我數據,但有市場認識的用戶則愿意支出更多。[30]而經濟鼓勵機制將直接安慰用戶認識到其小我數據的主要性,從而更謹嚴地賜與批准。這又進一個步驟促使企業在經濟鼓勵軌制中向用戶公然更多的數據處置內在的事務,甚至供給更強的隱私保證辦法,以換取用戶的信賴。是以,經濟鼓勵機制可以增進用戶和企業的良性互動,從企業和用戶維度雙向晉陞告訴與批准的東西的品質。與此絕對,其他計劃固然認識到實際中告訴批准形式情勢化窘境,但并未提出有用地晉陞告訴或批准效率的替換性計劃,甚至還提出經由過程弱化批准情勢或許下降告訴的充足性和斷定性來到達信息暢通目標。[31]

最主要的是,面臨告訴-批准規定的題目,有的改良計劃以社會收益最年夜化為由,提出了無需用戶批准的多種數據處置規定,但并未付與詳細場景下信息被處置的用戶直接分送朋友收益的權力,只是抽象地誇大用戶可以分送朋友社會立異和提高所帶來的廣泛的、歸納綜合式的好處。但技巧立異帶來的全體福利增加與個別信息權益的就義若何均衡?公共福利的促進當然是一個主要目的,但并不克不及成為就義個別信息權益的充分來由。這一點與公共管理中的鄰避窘境相似:一些報酬公共好處做出了就義,但假如不克不及獲得響應的公正抵償,僅僅對公共精力的誇大并不克不及打消社會意理意義上的絕對褫奪感。[32]在隱私憂慮認識日漸加強的社會佈景下,限制和讓渡個別的信息權將加劇信息主體的不安和膽怯,并進而強化其對信息應用的拒斥立場。更況且,數據應用不只是為了公共好處,也有特定主體的市場好處。有研討表白,當用戶認識到數據價值和市場的存在但卻被消除于市場外時,這種被褫奪感和掉控感會招致用戶的立場變得更具有進犯性。[33]與不花錢形式比擬,經濟鼓勵軌制則為用戶供給了更直不雅地進進市場的通道,并答應用戶直接、即時分送朋友數據處置收益。

(三)激起侵權訴訟的活氣

“先刑后平易近”是我國小我信息維護的特點途徑,在刑法臻于完美后,小我信息的平易近法維護方興日盛。[34]有學者經由過程23個平易近事案件研討發明,“維權本錢高、因果關系證實艱苦、賠還償付數額低”是平易近事侵權案件推動小我信息維護的重要妨礙。[35]筆者亦經由過程“無訟網”總結了徵引《平易近法總則》第111條所作出的一切307篇判決,消除了顯明存在筆誤和同類案件后,僅79件與小我信息侵權相干,案件多少數字畸少。[36]此中被告勝訴的共有67件,可是在勝訴案件中,消除lawyer 費、公證費的抵償外,被告取得金錢賠還償付的案件僅21件,一切獲賠均屬于精力傷害損失賠還償付,最高金額為3萬元,最低為500元,取得賠還償付的案件的均勻獲賠金額為7309.52元,一切勝訴案件的均勻賠還償付金額只要2291.04元。[37]大都未獲金錢賠還償付的案件重要緣由在于沒有證據證實被告遭到經濟喪失或嚴重的精力傷害損失。經濟鼓勵機制請求企業公然闡明小我信息的經濟價值及其盤算方法,這為鼓勵機制內所明白標價的小我信息供給經濟喪失盤算根據,也為小我信息的不符合法令搜集、濫用、讓渡行動供給賠還償付參照。[38]因此,商品化后的小我信息侵權訴訟將“不只可以經由過程精力賠還償付的方法予以接濟,更可依據其商品化后的經濟價值而對權力人予以解救。”[39]在這個意義上,經濟鼓勵機制將直接為信息侵權傷害損失賠還償付供給主要的支點。

信息主體對其小我信息經濟價值的認知和認識,不只有助于對信息維護的事后接濟,也有助于主體的舉動自發,進而精益求精其與企業或信息處置者的行動關系形式。依據筆者所做的檢索,以後根據《平易近法總則》第111條所做的判決中,僅3個案件觸及收集運營者濫用小我信息題目[40],大都案件是國民間不符合法令公然小我信息[41]、盜用小我姓名[42],以及銀行應用過錯信息對用戶停止信譽評級[43]同等時侵略小我信息和隱私權、姓名權或聲譽權的情況。盡管近年法學界和國度立法、行政層面都在強化小我信息維護,但上述案件類型的現實表白,我國小我信息維護的核心還逗留在信息盜用、不符合法令公然等傳統的小我信息平安層面;實際中internet和數據企業過多搜集、濫用、不符合法令讓渡信息等題目還沒有在接濟環節獲得足夠的反應。包養 經濟鼓勵機制經由過程好處安慰和主體自發的“雙輪驅動”,可以調動信息主體的積極性,更充足地介入到小我信息維護的全流程,這響應地也會增進數據企業規范信息采集、暢通和應用行動。

四、經濟鼓勵與現有法令系統的兼容性

前文的剖析闡釋了經濟鼓勵機制的需要性,表示為該機制對告訴-批准準繩的改良和優化感化,以及該機制對小我信息維護與數據公道應用目的競爭的關系改良。但假如將經濟鼓勵機制植進我國的小我信息維護軌制中,還需求會商這一機制包養網 的價值合法性題目。放到法令系統中來斟酌這一題目,我們需求答覆的題目是:經濟鼓勵機制能否可認為我法律王法公法律中人格權實際所兼容?經濟鼓勵機制能否與現有的法令框架產生抵觸?以下對這兩個觸及到經濟鼓勵機制合法性和可行性的題目停止切磋。

(一)人格權商品化的合法更多。”性爭議

小我信息具有人格官僚素,引進經濟鼓勵機制能否會招致人格權的商品化?對此,在實際上的擔心是:若引進經濟鼓勵,答應經由過程經濟抵償或差異辦事的方法交流隱私信息,經濟位置上更晦氣的群體更不難遭到引誘以讓渡隱私,這將招致主體的人格莊嚴在實行中不服等。CCPA在立法時也發生過相似爭議,有議員以為這將招致作為憲法權力的隱私權成為僅多數群體可以享有的奢靡品。[44]更深條理的題目是,將具有人格好處的小我信息商品化進進市場,能否會貶損人格?

實行中,美國通訊公司AT&T曾在2015年實行過經濟鼓勵軌制,但終極在爭議聲中停止。假如用戶不由止AT&T追蹤其收集辦事(此處是選擇加入機制),AT&T將在正常的免費價錢上賜與用戶每個月29美元的優惠。[45]AT&T的來由是,經由過程追蹤用戶的閱讀偏好,AT&T可以將這些信息銷售給市場行銷商,答應其據此供給特性化市場行銷。[46]簡言之,就是市場行銷商取代用戶向AT&T付費。AT&T的優惠項目簡直就是CCPA經濟鼓勵軌制的提早預演,因此透析AT&T所激發的激烈否決和批駁,有助于會商該軌制的合法性。

起首,AT&T是收集運營辦事者(ISP),因此若其停止數據追蹤,則可以取得用戶一切類型的上彀藍大師說他完全被嘲笑,看不起他,這更刺激了席世勳的少年氣焰。數據,取得的數據量遠勝于Facebook或Google之類的特定利用。其次,與利用軟件分歧,用戶對收集運營辦事商的可替換選項少少。[47]收集運營市場已絕對成熟和穩固,在缺乏競爭的周遭的狀況下,用戶并不克不及用腳投票選擇另一家辦事。[48]第三,AT&T項目標默許規定是答應追蹤用戶數據,而積極選擇加入的用戶才需求付出額定所需支出。這更不難被解讀為用戶為了隱私付費(pay for privacy)而不是用戶自動經由過程隱私讓渡取得優惠。[49]前者是額定收入的邏輯,而后者是額定支出的邏輯。依據喪失躲避道理,前者更不難讓人們感觸感染到輕視。由於只要更富有的人才更有決計累贅額定的收入以維護本身的隱私,而經濟上更拮据的群體則只能就義隱私以換取優惠,這對窮困的人而言就是“逼迫”。[50]終極是依據以後的經濟狀態鏡像地發生“有隱私階層”和“無隱私階層”。[51]但有相反不雅點以為,假如公司不克不及經由過程數據盈利,花費者需付出更高或至多劃一的價錢以補缺公司這部門吃虧,這將直接影響低支出群體取得收集辦事的才能[52],或許下降的內在的事務或產物辦事的東西的品質[53],終極將對這些低支出群體發生加倍極重繁重的后果。

深刻分析AT&T的經濟鼓勵個例可以發明,第一個爭議點是信息搜集范圍過于廣大,第二點則繚繞選擇權題目。但這兩個題目都可以經由過程規定design而防止,是以并非屬于不成解救的缺點,本文第五部門將對此停止具體剖析睜開。在我國的小我信息維護語境中,真正觸及到經濟鼓勵機制合法性的題目是:小我信息商品化能否將貶損人格莊嚴?以及差異看待能否屬于輕視?

1、小我信息商品化題目。

在平易近事權力(或好處)維度,小我信息應屬于人格權客體或財富權客體這一爭辯已多年[54],但跟著《平易近法總則》以及《平易近法典(草案)》的接踵出臺,盡管對小我信息是作為權力仍是好處停止維護仍存有爭議[55],但應將其置于人格權中停止維護日益成為共鳴和主流不雅點。延展的題目則是,小我信息主體應享有消極防御權仍是積極應用和安排的權力。[56]實在,小我信息自己承載著財富好處價值簡直無需辯論,這也是以後處置小我信息維護和信息公道應用關系的現實出發點。那么,明白付與小我信息財富價值能否貶損了人格莊嚴?本文持否認看法。起首,人格權力益的商品化已然存在。“古代貿易社會曾經擯棄了傳統的人格貿易化應用將人降格為金錢從而抬高人格莊嚴的陳腐熟悉,認可人將本身的人格標識等方面投進貿易化應用是權力人取得經濟價值的主要方面,也是實在現本身人格價值的主要道路。”[57]在比擬法上,德國直接認可人格標識回屬包養網 人對其人格標識具有積極的貿易應用權,重點在于包管權力人的自立決議多年前,他聽過一句話,叫梨花帶雨。他聽說它描述了一個女人哭泣時的優美姿勢。他怎麼也想不到,因為他見過哭泣的女人;美國斷定了公然權,維護權力主體對人格特征的貿易化應用的把持權。[58]

其次,小我信息屬可商品化的人格權客體。“依倫理價值而制止人格法益的貿易化應用,應限于人格盡對不受束縛的最高人格性焦點範疇,”[59]與器官生意、銷售嬰兒和生養效能等經典的制止商品化的人格權客體分歧,小我信息與最高性的人格好處顯然有很年夜分歧。並且,雷丁傳授在1987年《哈佛法令評論》上頒發的《市場與不成讓渡性》一文——該文是迄今為止制止人格客體商品化研討中最有影響力的文章之一——也認可,并非一切與人格相干的客體都必需制止商品化,在一些情形下不完整商品化或是調和之選。[60]假如能在包管小我權力和人格莊嚴底線的條件下,答應小我就信息應用價值與企業停止無限交流,這并非是對人格莊嚴的鄙棄,也不是對人格權實際框架的衝破。[61]《平易近法典(草案)》第992條規則,人格權不得廢棄、讓渡、繼續,這與小我信息商品化主意并不沖突。由於包養網 商品化并不是轉移小我信息一切權,而僅僅是允許信息處置者應用小我信息,應用范圍受兩邊商定束縛,并且信息主體保有隨時加入包養 的權力。[62]

2、隱私輕視題目。

更進一個步驟的題目是,假如作為人格權客體的小我信息可以停止貿易交流,那么基于貧富差距的社會經濟實際,經濟鼓勵和交流能否會發生隱私階層并進而招致輕視?應該認可,經濟鼓勵軌制將使一些用戶選擇保有特定小我信息,而另一些用戶選擇將小我信息停止讓渡,這簡直會招致特定信息維護上的“隱私差”,但這并缺乏以在全體意義上催生隱私階層。這是由於,基于經濟鼓勵的小我信息允許應用遭到基礎準繩束縛或“兜底”,可以經由過程“兜底”規定而防止發生全體性的隱私階層。例如,在AT&T例子中,默許規定是大都人讓渡隱私,而少部門人每月付出29美元以防止被數據追蹤,所以有產階層更有才能為隱私付費,這種規定有能夠招致全體性的隱私差。但在我國,小我信息維護的默許規定是數據處置應該遵照最小需要性準繩,因此一切小我信息主體默許可取得最高水平的維護,從而避免隱私階層的呈現。而在公道范圍內存在的隱私差自己就是可答應的,這實在正好像有人讓渡本身肖像權或許姓名權以換取經濟好處的情況。

綜上可見,經濟鼓勵機制在我國以後的法令框架內擁有存在和睜開空間包養網 。只需經由過程基礎的法令規定克制小我信息維護的“公道差異”滑向“輕視行動”,由於“法令制止輕視否決的是分歧理的、不相干的和不合適比例的差異,而并非制止一切情勢的差異。”[63]經濟鼓勵機制不只可具有符合法規性空間,包養網 也具有可行性。

(二)需要性準繩下的可行性題目

需要性準繩是我國小我信息維護的一項基礎準繩。與我國分歧,CCPA未對數據處置范圍停止立法限制。基于不受拘束市場理念,企業只需在隱私政策中明白告訴,并付與用戶知情權、刪除權、制止發賣權等,企業就可以搜集超越所供給辦事范圍所必需的信息。[64]在我國,小我信息維護軌制全體上遭到需要性準繩的束縛。是以,以增進信息暢通和公道應用為目的的經濟鼓勵包養網 軌制若要停止外鄉化鑒戒,我們還需面臨的題目是,若何和諧經濟鼓勵與需要性準繩之間關系。

對此題目,第一種處理措施是,可在已被歸入立法打算的《小我信息維護法》中明白引進鼓勵軌制機制,這是最有用且后續爭議最小化的處理計劃。第二種計劃是,可在法定規外情形中引進經濟鼓勵機制。例如,《小我信息平安規范(征求看法稿)》參考歐盟《普通數據維護條例》的規則,列出了十項無需征得信息主體批准的情形,此中大都是基于國度好處和公共好處下的破例,并無純潔基于經濟好處的破例,但此中有一項規則,即假如信息處置是“依據小我信息主體請求簽署和實行合同所必須的”,也可以無需征求小我信息主體的批准。在邏輯上,抵消費者自動介入、點擊進進經濟鼓勵軌制的行動,可說明為信息主體和企業訂立了一個與應用企業產物自己效能有關的、自力的信息處置合同,此中信息采集行動則是實行該合同所必需。第三種計劃是,可將經濟鼓勵作為附加效能的一種。《數據平安治理措施(征求看法稿)》和《小我信息平安規范(征求看法稿)》均將產物區分出基礎營業效能和拓展營業效能,目標是依據用戶對產物處置小我信息的預期分歧而實用寬嚴不等的梯度維護。經濟鼓勵軌制可歸入拓展營業或附加效能的一種,實用另行告訴、昭示批准以及謝絕后不影響應用基礎效能等規定。但這將發生的題目是,對產物營業效能的普通懂得是花費者經由過程應用該產物取得某種詳細的辦事,但經濟鼓勵軌制自己并不為花費者供給具象的、可感的、傳統意義上的辦事。第四種計劃是,可對需要性準繩的實用范圍停止限縮說明。以後已失效的立法固然將需要性準繩實用于一切的小我信息維護規范,可是2019年10月4日公佈的《信息平安技巧 變動位置internet利用法式(App)搜集小我信息基礎規范(征求看法稿)》(以下簡稱《App搜集小我信息基礎規范(征求看法稿)》)供給了另一類說明思緒,“當App運營者擬搜集的小我信息超越辦事類型的最小需要信息時,對于超越部門的小我信息,App運營者應征得小我信息主體的受權批准。觸及小我敏感信息的,應逐項征得小我信息主體的昭示批准。”該規則將最小需要作為信息處置的默許請求,可是可以因信息主體的明白批准而衝破默許規定。在此情況中,經濟鼓勵軌制可以依據用戶的選擇進進而取得符合法規性。第五種計劃是,對需要性準繩的寄義停止限縮說明。“需要”自己并非斷定概念。盡管《小我信息平安規范(征求看法稿)》和《App搜集小我信息基本規范(征求看法稿)》采納了嚴厲的釋義——非此則不成為——但兩者皆是推舉性國度尺度,并不具有強迫力。今朝對“需要”停止界定的失效法令規定,即網信辦2019年8月發布的《兒童小我信息收集維護規則》第11條,將“需要”同等于“有關”,規則“收集運營者不得搜集與其供給的辦事有關的兒童小我信息……”就語義而言,相較于“需要”的普通寄義,“有關”則是更具彈性的規定表達,既可以被說明為高度聯繫關係,也可以被懂得為公道聯繫關係、恰當聯繫關係。若按后種懂得,經由過程經濟鼓勵機制所額定處置的信息僅需和產物效能具有恰當聯繫關係即可知足需要性準繩的請求。

我們提出,在斟酌以上所提出的五種促進經濟鼓勵機制與以後小我信息維護法令框架兼容計劃時,五種計劃選擇實用的優先性順次遞加。經由過程《小我信息維護法》的制訂直接引進經濟鼓勵機制可以最年夜水平削減爭議和不斷定性。第二和第三種計劃,行將經濟鼓勵界定為合同破例和回屬為附加效能,都是在以後相干立法內所做出的、屬于普通懂得范圍的說明與調劑,不會對以後的維護框架提出挑釁。而第四和第五種計劃,即放寬需要性準繩的實用范圍息爭釋“需要”的寄義,雖也具有可行性,但在必定水平上能夠減損需要性準繩的有用性和規范力,由於需要性準繩的最基礎目標就是為了補充花費者在知情批准框架內認知缺乏、權力不服等題目而提出的,假如為了引進經濟鼓勵而下降需要性準繩的效率,能夠捉襟見肘。

五、小我信息維護中經濟鼓勵機制的詳細睜開

我們對經濟鼓勵機制的切磋遭到CCPA的啟示,但我們認識到,相較于歐盟和我國的小我信息維護軌制,CCPA屬于較為寬松的規制形式,數據搜集和處置并不遭到需要性準繩的束縛。CCPA重在對經濟鼓勵軌制停止法式性規范——經由過程通明度請求和用戶選擇權保證構建一個公正的市場買賣周遭的狀況,在此中,企業可以自立決議經濟鼓勵的詳細內在的事務,花費者也可包養網 以不受拘束選擇進進與否。但我國關于市場、不受拘束以及小我信息維護的理念與美國有較年夜分歧,經濟鼓勵機制必需顛末外鄉化改進,方能夠融進我國的小我信息維護框架。本文以為在我國,經濟鼓勵軌制除異樣應誇大詳盡的告訴、花費者保有選擇進進權和隨時加入權外,還應該施以如上限制:

(一)將需要性準繩作為可衝破的默許規定

有學者提出將產物或辦事區分為“廣泛不花錢+個體付費”雙重形式以對小我信息停止差異化維護,這是在我國主意差異隱私維護的前驅性摸索。[65]張新寶傳授提出,普通情形下用戶經由過程小我數據交流獲取不花錢辦事,但隱私敏感用戶可以經由過程付出金錢取得加強型維護,差別在于后者不答應對小我數據停止貿易應用。[66]該計劃和CCPA的立法目標異曲同工,均贊成將產物或辦事區分為“市場行銷商付費形式”和“花費者付費形式”雙形式。[67]但在我法律王法公法律系統佈景中,“廣泛不花錢形式”與我國現行立律例定存在必定沖突。在我國,需要性準繩是數據搜集和處置的基礎準繩,是以不花錢形式作為默許的、廣泛實用的形式,應該遵照起碼和需要的限制,不然該準繩就將名不副實。這意味著,若存在可不搜集、處置小我數據的情形——即付費形式的吸引點,則依據需要性準繩,不予處置也應該主動成為該產物的默許形式。同時,該計劃未能處理不花錢形式下用戶加入權、刪除權若何行使的題目。《收集平安法》付與用戶無限刪除權,《數據平安治理措施(征求看法稿)》以及《App守法違規搜集應用小我信息行動認定方式(征求看法稿)》均付與用戶加入以改良辦事東西的品質、研發新產物、定向推送為名的數據處置。[68]固然后兩者尚未正式經由過程,可是2019年11月4日,工信部啟動的App損害用戶權益專項整治任務已將“強迫用戶應用定向推送效能”界定為守法違規行動,并將賜與行政處分。[69]因此,即使付費版吸引力在于完整制止以此類目標停止的小我信息搜集和處置運動,通俗版依法依規也應賜與用戶加入權和刪除權。綜上,雙重形式與現行立法及總體趨向存在較年夜沖突。

在反思CCPA和“廣泛不花錢+個體付費”形式之后,本文主意將起碼需要準繩作為數據處置的默許規定,僅當數據處置者積極地向用戶付出對價、答應用戶分送朋友數據應用所發生收益時,在取得用戶明白批准后,數據處置者才可以恰當衝破最小需要準繩,搜集和處置廣泛的嚴厲維護形式下無法取得的數據。本文之所以穩重選擇默許規定,是由於依據行動經濟學研討,在喪失躲避和近況誤差(status quo bias)的心態下,大都用戶會消極地接收默許規定的一切設定,并不會積極地做出轉變。[70]因此,在小我數據維護範疇,默許規定將很年夜水平地決議社會全體的數據隱私維護程度。將需要性準繩作為默許規定最明顯的長處是,信息主體無需積極地付出金錢或許遭遇其他喪失即主動取得最高水平的維護,這將有用防止隱私階層的呈現。再者,斟酌到用戶議價才能較弱、數據隱擅自我維護認識尚不發財的情形下,在小我信息維護和信息公道暢通、應用的角力中,在默許規定中對用戶停止傾斜維護也更公道。[71]

(二)小我敏感信息不成經由過程經濟鼓勵獲致

我國以後大都立法將小我信息區分為普通小我信息和敏感小我信息并實用寬嚴分歧的維護規定,區分要害在于傷害損失后果和敏感度。在傷害損失后果維度,部門敏感信息是“一旦泄露包養 、不符合法令供給或濫用能夠迫害人身和財富平安,極易招致小我聲譽、身心安康遭到傷害損失或輕視性待遇等的小我信息” [72],好比信息主體的成分證號碼、家庭住址等,一經泄露能夠形成財富欺騙、騷擾、追蹤等風險。正因斟酌到泄露、濫用敏感信息將形成更嚴重的傷害損失后果,以後公法上對敏感信息的告訴請求、批准方法、數據傳輸和存儲方法、讓渡等已提出加倍嚴厲的請求。[73]有鑒于傷害損失后果的嚴重性,敏感信息應被消除于經濟鼓勵軌制以防止不用要的流轉和被應用。

除了從現實后果層面斟酌外,部門小我敏感信息“屬于高私密性而低公個性的信息,為人格範疇中的私密範疇,實在質內在的事務觸及人格莊嚴的焦點”,而普通信息則重要牽涉人格不受拘束成長和安定權。[74]雷丁傳授以為,某類事物內涵于人格之中,表現了每一個個別人格的奇特性,制止這類高度人格化的事物商品化是人類世界繁華和提高的基準,而將其商品化則將轉變社會全體的質地(texture)。[75]是以,如德國一樣認可人格權上同時存在精力性好處與財富性好處[76],制止這類高度人格敏感的信息不用要地被貿易應用的來由就是,由于此類信息所包含的精力性好處壓服性地超越其負載的財富性好處,故出于對信息主體人格莊嚴的父愛主義維護,應該制止此類信息進進市場。

是以,固然我們以後無法正確地界說和羅列何謂小我敏感信息,可是本文以為小我信息之中存在這類一經泄露和濫用后果將特殊嚴重的信息,或許高度人格敏感的信息。對這類高度人格敏感的信息,不克不及經由過程經濟鼓勵衝破需要性準繩來搜集和處置。[77]

(三)告訴-批准的選擇構造

依據桑斯坦傳授和泰勒傳授的研討,由於認知誤差和精神無限,人們并不老是如古典經濟學家所假想的感性人那樣可以做出使本身福利最年夜化的選擇,現實上,選擇構造(choice architecture)極年夜地影響著人們所做出的選擇成果。[78]例如,對什么內在的事務停止加粗提醒、若何表述每一個選擇及響應的后果都影響著、領導著花費者若何停止選擇。我們以為,在design經濟鼓勵機制的選擇構造時,應充足斟酌到花費者認知無限、沖動選擇、短視等業已被研討證實的題目,并在選擇構造上予以調試。[79]基于此,本文有如下三點提出:

第一,關于告訴-選擇界面。經濟鼓勵軌制的告訴和批准界面應以與通俗形式完整分別,且企業應該充足說明作甚經濟鼓勵軌制,小我信息的應用目標和方法,用戶可取得的響應抵償及抵償盤算方法,以及信息應用能夠發生的風險。主要的是,企業應明白告訴用戶謝絕進進經濟鼓勵軌制并不影響產物效能的應用,以防企業應用框架效應在潛認識中影響甚至誤導用戶的自立選擇。

第二,防止一攬子受權。經濟鼓勵軌制應采取一事一受權,這意味著企業不克不及經由過程一次性的告訴和批准取得多個無公道聯繫關係的數據類型。該限制重要是斟酌到以後批包養網 准形式中已呈現的信息不合錯誤稱和知情本錢過高題目。一攬子告訴和受權將對用戶的知情本錢和知情才能提出過高請求,而一事一受權將使選擇構造加倍簡明。其次,一事一受權將答應花費者依據分歧信息之于本身的客觀主要性水平和敏感度,選擇性地賜與批准,以防呈現AT&T事例中信息處置者可一次性取得用戶一切數據類型的情形。再次,一事一受權無疑將增添企業的告訴本錢,從而促使企業更為穩重地應用經濟鼓勵軌制,防止其淪為慣常的數據處置后門。[80]

第三,經濟鼓勵軌制應設置有用期。CCPA經由過程包管用戶的隨時加入權以保護經濟鼓勵軌制的自愿性,但推定批准永遠有用不難滋包養網 長企業濫用該軌制,並且也晦氣于企業盤算響應的數據應用價值。為此,可以請求企業依據詳細的數據處置目標或階段性目的,設置經濟鼓勵軌制的有用期,到期后則應再次懇求用戶明白批准進進經濟鼓勵軌制,以免該軌制成為無窮期的數據處置通道。

六、結語

若何有用均衡小我信息維護和信息公道暢通、應用的多元競爭目的,這將是《小我信息維護法》制訂中的嚴重題目。傳統的以人格好處為焦點的知情-批准框架有其需要性,但過度著重小我自治和人格維護,將對數據公道暢通和應用組成限制。經濟鼓勵軌制是在尊敬人格好處基本上提包養網 出的彌補性計劃。經由過程經濟鼓勵機制促進人格好處與數據經濟效益的均衡成長,為信息主體和數據企業兩邊的一起配合博弈供給軌制空間,是增進數據管理和數據經濟的一種新思想。從人格維護的一元思想轉向人格維護與好處鼓勵的二元思想,可認為我國正在停止的小我信息維護立法供給新的視角。

注釋:

[1] Dustin D. Berger, Balancing Consumer Privacy with Behavioral Targeting, 27 Santa Clara Computer & High Technology Law Journal 3, 30-34(2010).

[2] See Steve Lohr, At Tech’s Leading Edge, Worry About a Concentration of Power, The New York Times (Sept. 26,2019), https://www.nytimes.com/2019包養 /09/26/technology/ai-computer-expense.html.

[3] 拜包養網 見丁曉東:《論小我信息法令維護的思惟淵源與基礎道理——基于“公正信息實行”的剖析》,載《古代法學》2019年第3期,第105頁;謝琳:《年夜數據時期小我信息應用的符合法規好處寬免》,載《政法論壇》2019年第1期,第75頁; 任龍龍:《論批准不是小我信息處置的合法性基本》,載《政治與法令》2016年第1期,第128-132頁。

[4] 《收集平安法》第41條第1款。

[5] 《收集平安法》第41條第2款。

[6] 拜見高秦偉:《小我信息維護中的企業隱私政策及當局規制》,載《法商研討》2019年第2期,第19-20頁;萬方:《隱私政策中的告訴批准準繩及其同化》,載《法令迷信(東南政法年夜學學報)》2019年第2期,第63-65頁。

[7] 國度東西的品質監視查驗檢疫總局、國度尺度化治理委員會《小我信息平安規范(征求看法稿)》(2019年6月21日版)第1.1條。

[8] 北京淘友全國技巧無限公司、北京淘友全國科技成長無限公司與北京微夢創科收集技巧無限公司不合法競爭膠葛案,北京常識產權法院(2016)京73平易近終588號。

[9]《數據平安治理措施(征求看法稿)》第22條。

[10] 拜見陽雪雅:《論小我信息的界定、分類及暢通系統——兼評〈平易近法總則〉第111條》,載《西方法學》2019年第3期第38-42頁;同前注[3],任龍龍文,第113-114頁;江波、張亞男:《年夜數據語境下的小我信息公道應用準繩》,載《交年夜法學》2018年第3期,第114-121頁。

[11] 拜見梁澤宇:《小我信息維護目標限制準繩的說明與實用》,載《比擬法研討》2018年第5期,第24-29頁。

[12] 拜見高富平:《小我信息應用的符合法規性基本——數據上好處剖析視角》,載《比擬法研討》2019年第2期,第83-84頁;同前注[3],謝琳文,第82-83頁。

[13] 拜見張寶新:《<平易近法總則>小我信息維護條則研討》,載《中外法學》2019年第1期,第68-70頁;徐麗枝:《小我信息處置中批准準繩實用的窘境與破解思緒》,載《圖書諜報常識》2017年第1期,第107-108頁。

[14] David McCabe, Congress and Trump Agreed They Want a National Privacy Law. It Is Nowhere in Sight., The New York Times (Oct. 1, 2019), https://www.nytimes.com/2019/10/01/technology/national-privacy-law.html.

[15] CCPA§1798.125(b)(1)又規則,“假如價錢或差異是直接與花費者數據為花費者供給的價值直接相干的話,企業可以供給分歧的價錢、費率,或為花費者供給分歧水準或東西的品質的產物或辦事。”對于應當同一實用“直接差異”仍是“公道差異”,《CCPA行政規定(征求看法稿)》的闡明來由中明白以為應當實用“公道差異”。故為表正確性,本文直接應用修改后的表述。

[16] 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CCPA) Preliminary Rulemaking Activities: Public Comments Received as Part of the Preliminary Process, at 583.

[17] Mark Brennan, James Denvil & Shee Shee Jin, 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The Challenge Ahead – The CCPA’s Anti-Discrimination Clause, Hogan Lovells Chronicle of Data Protection (Dec. 12, 2018), https://www.hldataprotection.com/2018/12/articles/consumer-privacy/california-consumer-privacy-act-the-challenge-ahead-the-ccpas-anti-discrimination-clause/.

[18] Assembly Committee on Privacy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Ed Chau, Chair AB 375 (Chau and Hertzberg)-As Amended June 25, 2018, at 18; Public Comments Received as Part of the Preliminary Process, supra note 16, at 470, 889-900.

[19] Peter Swire & Yianni Lagos, Why the 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 Likely Reduces Consumer Welfare: Antitrust and Privacy Critique Special Feature: Cyberlaw: Essay, 72 Maryland Law Review 335, 335–380 (2012).

[20] Initial Statement of Reasons, Proposed Adoption of 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Regulations, at 38.

[21] 《CCPA行政規包養定(征求看法稿)》§999.307.

[22] Thomas S. Ulen, The Importance of Behavioral Law, in Eyal Zamir and Doron Teichman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Behavioral Economics and th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4, p. 96-97.

[23] Elliott Easterling, An Analysis of the California Privacy Act: Implications for App Publishers, Mobile Marketers, Medium (Oct. 2, 2018), https://medium.com/the-mobile-source/an-analysis-of-the-california-privacy-act-implications-for-app-publishers-mobile-marketers-e66947847a49.

[24] Ross D. Petty, Marketing Without Consent: Consumer Choice and Costs, Privacy, and Public Policy, 19 (1) Journal of Public Policy & Marketing 42, 42-48 (2000).

[25] See id, at 50-52; Ian Ayres & Matthew Funk, Marketing Privacy, 20 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 77, 96-102 (2003).

[26] See id, Ian & Mattew, at 97-98.

[27] 拜見江帆、常宇豪:《小我信息維護中“知情批准”實用的窘境與前途》,載《經濟法論壇》第21卷,第55-58頁;李怡:《小我普通信息侵權裁判規定研討——基于 68個案例樣本的類型化剖析》,載《政治與法令》2019年第6期,第152-159頁。

[28] Paul M. Schwartz, 包養 Property, Privacy, and Personal Data, 117 Harvard Law Review 2056, 2100-2106 (2003).

[29] 鄭不雅:《小我信息對價化及其基礎軌制構建》,載《中外法學》2019年第2期,第478-479頁;張新寶:《“廣泛不花錢+個體付費”:小我信息維護的一個新思想》,載《比擬法研討》2018年第3期,第2-3頁;Berger, supra note 1, at 30-34.

[30] Sarah Spiekermann & Jana Korunovska, Towards a Value Theory for Personal Data (2017), p.68, https://papers.ssrn.com/abstract=3168528 (last visited Oct 27, 2019).

[31] 蔡星月:《數據主體的“弱批准”及其規范構造》,《比擬法研討》2019年第4期,78-81頁;同前注[11],梁澤宇文。

[32] 拜見張樂、童星:《“鄰避”舉動的社會天生機制》,載《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13年第1期,第66-67頁。

[33] Spiekermann & Korunovska, supra note 30, at 73.

[34] 周漢華:《摸索鼓勵相容的小我數據管理之道——中國小我信息維護法的立法標的目的》,載《法學研討》2018年第2期,第12-17頁。

[35] 拜見張新寶:《<平易近法總則>小我信息維護條則研討》,載《中外法學》2019年第1期,第72-73頁。

[36] 本文作者所界說的同類案件尺度是:(1)統一原告、統一事由、法院說理和判決高度類似,或(2)統一案件的一審訊決和二審訊決。案件統計的截止每日天期是2019年10月9日。

[37] 真正取得精力賠還償付的金額應低于此均勻數,由於最高賠還償付金額為3萬元的案件中,法院是經由過程精力賠還償付的情勢,將被告由于原告要挾而向原告支出的3萬元返復原告。拜見王夢璐與張羽沖包養 聲譽權膠葛案,錦州市太和區國民法院(2018)遼0711平易近初1721號平易近事判決書。

[38] 同前注[29],鄭不雅文,第492頁。

[39] 王利平易近:《論人格權商品化》,載《法令迷信(東南政法年夜學學報)》2013年第4期,第55頁。

[40] 拜見何卓律與上海合合信息科技成長無限公司收集侵權義務膠葛案,成都會中級國民法院(2018)川01平易近終14654號平易近事判決書;楊安琪與小花(廈門)internet金融信息辦事無限公司聲譽權膠葛案,珠海市噴鼻洲區國民法院(20包養 18)粵0402平易近初8546號平易近事判決書;李雷與上海映迪商業商行、中視創藝(北京)影視文明傳媒無限公司肖像權膠葛案,上海市青浦區國民法院(2017)滬0118平易近初6453號平易近事判決書。

[41] 例如,拜見郝建山與王德紅、王茹噴鼻等隱私權膠葛案,北京市門頭溝區國民法院(2017)京0109平易近初4481號平易近事判決書。

[42] 例如,拜見蔣祎光與羅曉慶姓名權膠葛案,哈爾濱市噴鼻坊區國民法院(2017)黑0110平易近初615號平易近事判決書。

[43] 例如,拜見舞陽縣鄉村信譽社聯社、荊志明聲譽權膠葛案,漯河市中級國民法院(2019)豫11平易近終94號平易近事判決書。

[44] Senate Judiciary Committee, Senator Hannah-Beth Jackson, Chair, 2017-2018 Regular Session, at 18-19.

[45] 依據相干報道,不加入追蹤辦事的用戶可取得的優惠現實上高于30美元,在光纖辦事範疇是44美元,電視辦事範疇是66美元。

Karl Bode Mon, AT&T’s $30 “Don’t Be Snooped On” Fee包養網 Is Even Worse Than Everybody Thought, Techdirt (Mar. 2, 2015),  https://www.techdirt.com/articles/20150219/11473630072/ats-30-dont-be-snooped-fee-is-even-worse-than-everybody-thought.shtml.

[46] SeeElizabeth Dwoskin and Thomas Gryta, AT&T Offers Data Privacy — for a Price,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Feb. 18, 2015), https://blogs.wsj.com/digits/2015/02/18/att-offers-data-privacy-for-a-price/.

[47] See Kate Cox, Broadband Industry: It’s Unfair If Facebook Can Collect Your Data, But AT&T Can’t, Consumer Reports (Mar. 29, 2016), https://www.consumerreports.org/consumerist/broadband-industry-its-unfair-if-facebook-can-collect-your-data-but-att-cant/.

[48] Public Comments Received as Part of the Preliminary Process, supra note 16, at 547-548.

[49] See Mark Hachman, You’ll pay more for privacy with AT&T’s gigabit broadband, PCWorld (Feb. 17, 2015), https://www.pcworld.com/article/2885163/youll-pay-more-for-privacy-with-atandts-gigabit-broadband.html.

[50] Alysa Zeltzer Hutnik & Lauren Myers, California Privacy Update: What We Heard at Friday’s CCPA Hearing, Ad Law Access (Jan. 28, 2019), https://www.adlawaccess.com/2019/01/articles/california-privacy-update-what-we-heard-at-fridays-ccpa-hearing/.

[51] See David 包養 Rulz, Will pay-for-privacy be the new normal? Malwarebytes Labs (Feb. 27, 2019), https://blog.malwarebytes.com/security-world/privacy-security-world/2019/02/will-pay-privacy-new-normal/.

[52] Thomas M. Lenard, “Pay-for-privacy” internet actually benefits low-income consumers, The Hill(Aug. 16, 2016), https://thehill.com/blogs/pundits-blog/technology/291549-pay-for-privacy-internet-actually-benefits-low-income-consumers. Public Comments Received as Part of the Preliminary Process, supra note 16, at 883.

[53] Public Comments Received as Part of the Preliminary Process, supra note 16, at 470.

[54] 餐與加入王成《小我信息平易近法維護的形式選擇》,載《中國社會迷信》2019年第6期;第143-144頁;劉德良:《小我信息的財富權維護》,載《法學研討》2007年第3期,第87-91頁。

[55] 拜見程嘯:《平易近法典編輯視野下的小我信息維護》,載《中法律王法公法學》2019年第4期,第34-43頁;楊立新:《小我信息:法益抑或平易近事權力——對<平易近法總則>第111條規則的“小我信息”之解讀》,載《法學論壇》2018年第1期,第34-45頁;呂炳斌:《小我信息權作為平易近事權力之證成:以常識產權為參照》,載《中法律王法公法學》2019年第4期,第44-65頁。

[56] 拜見程嘯:《論年夜數據時期的小我數據權力》,載《中國社會迷信》2018年第3期,第115-116頁;同前注[29],鄭不雅文,第487-498頁;同前注[29],王成文,第146頁。

[57] 劉召成:《人格貿易化應用權的教義學結構》,載《清華法學》2014年第3期,第124頁。另見韓強:《人格權確認與結構的法令根據》,載《中法律王法公法學》2015年第3期,第145-147頁。

[58] 同上,劉召成文,第122-123頁;同前注[39],王利平易近文,第57-59頁。

[59] 同前注[29],鄭不雅文,第494頁。

[60] Margaret Jane Radin, Market-Inalienability, 100 Harvard. Law Review 1849, 1917-1921 (1986).

[61] 餐與加入程關松:《小我信息維護的中國權力話語》,載《法學家》2019年第5期,第25頁。

[62] Schwartz, supra note 28, at 2106-2107.

[63] 周偉:《論制止輕視》,載《古代法學》2006年第5期,第 69頁。

[64] 盡管聯邦商業委員會審查企業隱私政策能否組成“不公正(unfair)”或“訛詐(deceptive)”,可是不公正的尺度不如“需要性準繩”嚴苛。

[65] 同前注[29],張新寶文,第1-15頁。

[66] 同前注[29],張新寶文,第7-12頁。

[67] Public Comments Received as Part of the Preliminary Process, supra note 16, at 548; Berger, supra note 1, at 30-31.

[68] 《收集平安法》第43條;《數據平安治理措施(征求看法稿)》第23條;《App守法違規搜集應用小我信息行動認定方式》第2條第1款。

[69] 《工信部啟動App侵權專項整治 重點針對過度討取權限等》,載中新網, http://www.chinanews.com/sh/2019/11-04/8997712.shtml。

[70] Ri包養網 chard H. Thaler & Cass R. Sunstein, Nudge, Penguin Group, 2009, p.85-89.

[71] 拜見丁曉東:《小我信息私法維護的窘境與前途》,載《法學研討》2018年第6期,第205-206頁。

[72] 《小我信息平安規范(征求看法稿)》第3.2條

[73] 拜見《小我信息平安規范(征求看法稿)》第5.4條,5.5條,6.3條,7.1條,8.2條、8.4條、9.4條、10.6條、

[74] 同前注[27],江帆、常宇豪文,第55-58頁。

[75] 1881-1888。

[76] 同前注[57],劉召成文,第124-127頁。

[77] 同前注[29],鄭不雅文,第492-495頁。

[78] Thaler & Sunstein, supra note 71, p.84-102

[79] Thaler & Sunstein, supra note 71, p.17-39.

[80] Public Comments Received as Part of the Preliminary Process, supra note 16, at 1067-1068.

蔡培如,北京年夜學法學院博士研討生;王錫鋅,北京年夜學法學院傳授,法學博士,北京年夜學包養網 憲法與行政法研討中間主任。

起源:《比擬法研討》2020年第1期

分類:未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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